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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回答短信可以做离婚证据吗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可以的,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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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短信如果能查证属实,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能证明丈夫有外遇的证据: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等。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但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且该证据需要是真实有效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收集的方式合法的,才能被人民法院依法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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