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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2021-01-05 43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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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肯定对自己的不动产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处分的,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的时候,不能够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除了自己的不动产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公共建筑物设施的费用一般都是分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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