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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解释

2021-10-01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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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的解释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是涉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办案的,必须严格履行协作手续,规范办案和协作程序,加强协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对于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且法律手续完备的办案请求必须全力配合,禁止故意阻挠、设置条件、推诿拖拉、争夺案源战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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