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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说司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2024-04-20 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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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法院拍卖财产流拍之后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如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拍卖财产遭遇流拍情况,那么申请执行者有权随时选择以物抵债,且无需受到二度流拍规则的制约。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显示,当拍卖活动出现无人竞买或是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格的情况时,到场的申请执行者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如有意愿以本次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则应当将该财产交付给他们用以抵债。针对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估值并交由申请执行者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用于抵债。若申请执行者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无法依法交付抵债财产,则应在六十天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关于司法拍卖房屋是否值得购买的问题:尽管司法拍卖房产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和隐患,但如果对相关信息缺乏充分了解,就有可能陷入困境,导致最终“得不偿失”。司法拍卖房源稀缺、部分购房者可能有所顾虑、大部分需要一次性支付全款以及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房价居高不下等因素都是司法拍卖房屋面临的主要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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