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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禁用词

2022-09-29 1,60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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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广告法禁用词如下: 1、标题通用类,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第一、唯一等; 2、行业通用类,起价、最低价等; 3、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最佳、最好等。 一、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等;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广告有以下6种形式: 1、展示类,互联网展示类广告非常多样; 2、知识类,属于社会化营销的一部分; 3、原生信息流广告; 4、搜索类广告; 5、活动类; 6、社交类。 总的来说,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
法律依据
《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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