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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2024-05-06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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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并未专门设定“临时工”这一称谓。实际上,所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约的工作者皆可被认定为劳动工,二者间必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薪酬待遇以及相应的工作期限等事项。临时工,泛指在工作场合内受雇但不属于正式员工的劳动者,他们无需经过试用期便可直接上岗工作,这种情况在家庭服务行业尤为常见,通常以每天4至8小时的工作时间,获得数百元的日薪。 临时工并不像正式员工那样能享受到退休金及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主要包括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两种类型。聘用临时工的主要目的在于应对短期内出现的额外工作量,如因长期员工休产假而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为替代人员。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劳动合同制度范围之内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制度范围之外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则可将其区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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