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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22-09-30 275人已浏览
  • 刘哲宏律师

    刘哲宏律师专职律师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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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规定,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我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找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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