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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2022-04-12 1,135人已浏览
  • 胡文学律师

    胡文学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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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二类是直接影响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人;三类协助特殊国家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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