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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有什么效果

2024-07-06 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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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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