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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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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债务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并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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