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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相关内容如下: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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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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