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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回重庆需要隔离吗 最新

2021-12-15 1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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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地回重庆不需要隔离。 市外来渝返渝人员,建议其24小时内主动做1次核酸检测,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中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施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对中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前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中风险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来渝返渝人员,实施7天自我健康监测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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