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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回湖南最新隔离规定

2023-01-07 9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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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省回湖南最新隔离规定: 1、外省和本省有疫情发生地市的入(返)湘人员,在抵湘前至少提前1天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进入“入(返)湘人员报备登记”主动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查验点、国省道等第一入湘点进行现场报备。与官方公布感染者活动轨迹重叠、有相关疑似症状等疑似风险人群请主动报告; 2、对未按要求主动报备、报告的需要集中隔离人员和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感染者,其集中隔离和医疗救治费用一律自行承担。对瞒报、谎报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入(返)湘人员: 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4、所有外省和疫情严重的省内地区来(返)湘人员: (1)“五天四检”,即抵湘后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 1 次核酸检测; (2)抵湘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酒吧、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麻将馆等公共场所,不得参加人员聚集性活动;有其他确需外出的,要自觉规范佩戴口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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