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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

2020-09-08 23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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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若职工(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1个月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2、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公积金贷款需要征信状况良好。
法律依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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