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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关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2024-07-11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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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山区小学因年久失修,校舍已属危房,在教委安排的一次参观活动中,一私企老板当场表示捐款10万元,当地电视台进行了宣传,后来该老板后悔,不愿捐款,该小学能否请求其支付赠与合同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素,民法典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第2款也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老板表示愿捐款10万元,小学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在正常情况下,该合同属社会公益性质的合同,不得任意撤销。但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该老板不属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情况,小学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该老板履行赠与合同,向小学支付10万元捐赠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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