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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挂靠条款的限制

2020-01-31 9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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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承包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的“限权条款”,以此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可包括以下条款:所有补充协议须使用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无权支付现金;凡涉及工程款结算,代表人签字后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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