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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应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2022-04-16 2,598人已浏览
  • 郑路祥律师

    郑路祥律师联合创始人

    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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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转让应缴纳的税费如下: 1、营业税。所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和支付。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购买的房地产或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减去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购买或者转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城建税率。纳税人在市区7%;在县城,建制镇5%;不在上述地区的是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国有土地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增值。税率为:增值金额不得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为4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个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让书征收印花税,转让金额按合同规定0.5‰缴纳; 6、契税。在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承担契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按交易价格出售3%缴纳;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和交换,按照征收机关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核定3%缴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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