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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06-08 1,934人已浏览
  • 周江律师

    周江律师律所主任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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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支付该一个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一般的界限是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 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帐户或在“基本生产”帐户下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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