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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企业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指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的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至于具体损失等各项款额,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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