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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是该怎样的

2024-05-29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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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转让土地追诉时效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 相关法律知识:非法转让土地的成立要件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还是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或是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或者上述条件都要具备即成立,这在执法实践中较难把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后,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或者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成立的条件。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只支付部分价款或定金,没有实际占用土地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宣布转让合同或协议无效,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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