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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哪些严重三违行为

2020-02-23 1,68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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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严重“三违”行为: 1、无计划停风; 2、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量,造成瓦斯积聚超限; 4、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通风而继续作业; 5、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 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8、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9、安(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1、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12、车辆撞击风门; 13、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14井上下无措施动火(焊)或擅自更改动火(焊)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5、无措施进入盲巷; 16、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9、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一通三防”隐患; 2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电; 21、安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22、安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2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 2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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