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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废止了什么农业税

2021-12-14 40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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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废止了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从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由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自治县、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所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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