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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有哪些前提

2024-05-12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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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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