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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捐物前的准备及流程

2020-08-24 4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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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很难判断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二是由于在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很不透明。对于能否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问题,学界存在“赞成说”与“反对说”之争。“赞成说”比较妥当,因为:第一,从法律权利角度看,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有利于充分实现其法律上的权利;第二,从刑罚的角度看,死刑犯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第三,从法律效果看,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在客观上有利于平息或降低死刑犯家属与社会之间的情感冲突;第四,从社会效果上看,抑制或者反对摘取死刑犯器官,会使一些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去,这不符合有利原则;而允许死刑犯器官捐献,有利于缓解医疗卫生事业中器官或尸体短缺的现状。当然,死刑犯捐献器官应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监督的原则;并且,我国有关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应进一步完善;死刑犯捐赠器官时其亲属不必在场,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可以要求更为人道的死亡方式;对捐献器官者宜实行补偿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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