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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材料一般有哪些?

2020-07-09 1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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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储存卡;职工通过中心网上服务厅或服务窗口等渠道核实身份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与中心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一致的,可以用身份证代替公积金储存卡(他人代办的除外)。2.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及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按年提取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借款合同》原件(按年提取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4.若是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原件(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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