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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还住房贷款需要的材料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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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的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借款人用于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购房发票(收据)原件、房屋销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等。
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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