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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

2024-07-04 2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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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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