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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022-10-29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那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持票人是不是就无法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票据金额了呢从法律规定来说并不是这样。上面所讲的仅是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是指丧失所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虽然,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付款人和承兑人仍应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但是,由于事先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拒绝付款了,因此,持票人要想最终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则需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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