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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之间的区别

2022-04-14 82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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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之间的区别: 1、1诉讼起点不同。在立案审查制度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在立案登记制度下,诉状提交法院时,诉讼开始 2、立案条件不同。在立案审查制度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能否立案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投诉,法院就应当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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