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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搭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理赔?

2024-06-04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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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要理由是以你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即由家用改为营运,进而认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依法不予赔偿。但究竟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的理解。从你反映情况来看, 首先该车并未改变用途,主要还是家庭自用。虽然顺道搭乘他人,每月也给车辆加两次油,具有一定营运成份,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并不属经营性质的有偿营运,而且这也只是该车使用过程中极小的一部分,这并不能改变车辆的主要用途,因为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方面决定的。除此之外,车辆也全部为家庭自用。 其次让他人搭乘行为也并未使危险程度增加。虽然上下班开车顺便接送他人,但并不存在超员或超重问题,且行驶路线也并未发生改变,载不载他人都要走上下班这条道路。因而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一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综上所述,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虽然有让他人搭乘情形,但是这并没有发生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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