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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应多久申报

2021-08-14 1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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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包括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原因造成工伤职工无法申请);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刻意阻挠,造成认定期限过期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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