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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属性与征地拆迁有关吗

2024-04-26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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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得知道,征地拆迁这事儿跟土地性质可是有很大关联的哦!不同类型的土地在涉及到征用和拆迁的时候,具体能拿到什么样的补偿金或者享受怎样的政策待遇,这都是不一样哒。举个栗子来说,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在遇到这样的事儿时,可能就会面临着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规定。所以啊,咱们在准备进行征地拆迁之前,最好先弄清楚自家土地到底属于哪种性质,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住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待遇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n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n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一)永久基本农田;\n(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n(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n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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