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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与析产的相关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2024-06-02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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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款第五项明确将“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发生转移的”列为转移登记,只有“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才是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要区别是房屋权的权利主体有没有发生变化(权利人变更法定名称除外),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转移登记。因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从表面上看,分割前和分割后相比较,既未增加新的权人,也未减少权人。但是,在分割前各个共有人是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权的权利主体,而在分割以后,这种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的权的权利主体,权的权利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明确地将房产的分割列入了转移登记的范围。因而,除了前面所说的同一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因权利主体未有变化),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应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这种转移的特殊性,国内也有一些城市在地方立法中将房产分割列入变更登记。并不是的房产转移登记都要交纳契税,例如房产的继承是转移登记,但不需交纳契税。对于房地产产权分割是否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严格来说并不应当由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来解释。但是很多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由登记机构代为征收,有的登记机构虽然并不代征,但当事人往往会在办理登记前向登记机关进行询问。在新中国成立初颁发的契税条例中,对房产分析是明确不征收契税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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