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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哪些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2022-09-03 205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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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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