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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申请裁定书

2024-05-18 2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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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余。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田。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追加人陈施廷。 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冯金玉,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八线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成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冯金玉,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田分别与深圳市八线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线道餐饮)出资协议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深仲裁字第48 2、4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余、田就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深中法执字第700、701号。因当事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案于年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4】深中法执恢字第210、211号。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余、田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施廷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4)深中法执加字第2、3号民事裁定,以被执行人八线道餐饮仍有部分被保全的机器设备未处理为由,驳回余??、田??追加陈施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之后,本院作出(2024)深中法执恢字第210、21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余??、田??再次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施廷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年月14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余、田的委托代理人谭某、被申请追加人陈施廷及被执行人八线道餐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冯金玉到会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余??、田??提出申请称,经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八线道餐饮的工商内档资料得知,被申请追加人陈施廷为被执行人的大股东,持有被执行人95%的股权。被申请追加人陈施廷应出资95万元,实际出资19万元,仍有76万元已到期的出资款项尚未缴足。陈施廷属于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申请追加陈施廷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以人民币76万元为限)就被执行人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执行申请裁定书 申请人余、田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该案的仲裁裁决书、执行案件材料等文件;2、被执行人工商内档材料,以证实陈施廷作为持股八线道餐饮95%的大股东仅仅注资19万元,出资不实。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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