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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2024-06-07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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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三十四、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结束。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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