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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初次任职要注意一些哪些问题,谢谢

2024-06-04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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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初次任职要注意以下问题请参考: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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