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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要怎样办

2024-06-06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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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若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因素,受托购房人意欲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实际出资人如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那么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得该房屋产权或得到购房款不是一般地困难,甚至可能会钱房两空。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且不能获得因房价上涨带来的相应收益。隐名购房出资人的风险隐名购房又称借名购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用受托购房人(即房屋登记人)的名义购房,并以受托购房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隐名购房并非全部是限购令导致的,还有实际购房人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享受公积金贷款,以及因不具备购买经适房条件而委托具备条件的人购买等多种情况。 1、受托购房人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 2、如果受托购房人对外负有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受委托代理购买的房屋。 3、受托购房人意外死亡,受托购房人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 4、如果委托购房代理合同行为发生在受托购房人结婚后,若受托购房人与其配偶发生离婚纠纷,该房屋极有可能被受托购房人的配偶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5、受托购房人恶意处分房屋。 6、若实际出资人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原因欲转让该房产得不到受托购房人的配合,或者受托购房人编造各种理由故意不配合。 7、如果该房屋产生房屋质量或物业管理纠纷,而受托购房人又怠于行使权利或故意不行使权利,则实际出资人欲维权将十分困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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