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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4-06-20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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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大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涉外”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地级别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等。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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