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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执行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车

2023-10-27 147人已浏览
  • 贾恒伟律师

    贾恒伟律师专职律师

    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执行、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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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车不能执行。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而应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后方能执行。 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什么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质押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5、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也同意担保,不一定就能产生担保效力,还需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应予认可,接受担保,认为担保手续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补办手续,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不应接受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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