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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执行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行的,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不可以。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能直接强制执...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配偶的财产属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才能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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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能执行,担保人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只能执行担保人的个人。 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也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执行。 夫妻财产不分割的,不能直接执行。除非夫妻双方在担保时签字,否则属于夫妻双方的担保,双方的财产都可以执行。
是否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的钱?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根据《》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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