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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优先权的法律依据

2020-06-01 65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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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使工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如果没有工资优先权的存在,工资债权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获得清偿。工资优先权的加入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工资优先权是实体性权利。另外,从权利产生的时间上看,工资优先权在工资债权出现时就已依法产生,只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才得到体现,其如果为程序性的权利则应该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才开始产生,并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而结束,这显然与法律基本原理不符。因此,工资优先权应该属于实体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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