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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如何赔偿

2021-07-17 7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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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广州,劳动者受工伤,获得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未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获得工伤赔偿流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5、经过工伤认定喝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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