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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是立案日期吗

2024-05-03 1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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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尽然如此,收案之日与立案之时并非一个概念。受理并不等同于立案,这里所谓的受理意指收到公民提交之立案申请,而立案则需经过进一步审核评估,亦有可能在受理之后被判定不予立案。至于立案,这是指将事件正式立案并作为案件进行审理。通常情况下,立案会在受理之后进行,而不会发生在受理之前的情况。若案件较为紧急或立案程序快捷,亦有可能导致受理与立案日期重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n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n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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