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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需要六十日。在六十日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申请,并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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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当在60日内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根据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由于该案件在2015年5月1日前并未审结,所以应适用的之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2、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关于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解释规定,也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则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是关于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规定,即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审理期限按照旧行诉法的规定也就是3个月,并且按照旧的行政诉讼法进行的各项程序性事项是为有效,不需要再按照修改后行诉法重新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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