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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阅卷笔录具体格式都有什么?

2024-06-03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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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李某故意伤害案阅卷笔录 时间:2024年7月9日13时至15:10时。 地点: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1757房间。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某乡某庄,捕前住浙江省某市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2024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24年2月15日公安机关移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30日报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6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袁某的丈夫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袁某发觉后找人教训李某,李某脸部被抓伤。李某为此怀恨在心,意欲报复袁某。2002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瓶水等候在新蔡县某厂院内居民袁某家附近伺机作案。当晚10时许,袁某回到家中,李某尾随其进屋,用电瓶水泼袁某头颈部,并持刀将袁某捅伤,致使袁某左耳廓畸形,耳道闭锁,面容毁损。经法医鉴定,袁某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 2、被告人李某陈述 李某供诉,2002年我在新蔡县用刀捅伤了一个人,2024年12月14日你们民警到浙江找我,我知道后就投案了。2002年5月份的一天,因为我和朱某的妻子有矛盾,那天夜里我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到朱某家门口想用硫酸泼朱某的妻子。当时朱某家里没有人,我就躲在附近,朱某的妻子回来后我就跟了上去,在卧室门口我就端着硫酸往朱某妻子的脸上泼去。她往后一闪,我就从她卧室的一个小桌子上随手拿了一把刀,往朱某妻子乳房的位置捅了一刀。朱某的妻子当时面朝上被我压在地上,我还想用刀扎朱某的妻子,但是她用手抓住我手里的刀,嘴里还喊着一个人的名字还喊救人啊,我心里害怕就跑了。在朱某结婚前我和朱某谈过恋爱,后来发生关系就怀孕了又做了人流,朱某结婚后,又找到我,我们就保持同居关系,并生了一个男孩。2002年的时候朱某的妻子发现了我们的关系,同年五月份朱某的妻子伙同其余两个女的到我家打我。第二天我在驻马店找到朱某,说我是第三者想退出,要2万元小孩抚养费。朱某不置可否,后来听说是朱某的妻子不同意给。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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