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有阅卷权,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
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评价权。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属于其他辩护人,有评价权,但需要人民检察的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调查、摘录、复印文件资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查阅、摘录、复印文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和其他依法不公开的资料不得检查、摘录、复印。 辩护人查阅、摘录、复印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保证必要时间。 复制卷材可采用复制、照片、扫描等方式。
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律师有权阅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告知其有委托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1,264人已浏览
1,027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