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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于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负全部举...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我单位诉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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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原告的代理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查阅、复制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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