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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未年检车辆被盗照赔

2024-05-30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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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张某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但货车被盗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11月16日,金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5万余元。2006年10月,张某购买了一辆“时代”中型自卸货车,价值9万余元,并于同年11月1日进行了车辆初始登记,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11月1日。2007年9月,张某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08年9月2日止。代理人仅向张某交付了保险单(已随车被盗)和保险费收据,未向张某送达机动车盗抢险条款,也未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张某进行说明。2007年11月1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张某未再报请检验。2008年8月4日,张某的车辆被盗,至今未追回。随后,张某告知保险公司车辆被盗,而保险公司却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当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有力证言,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ttttt张某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盗抢险,但货车被盗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11月16日,金乡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5万余元。2006年10月,张某购买了一辆“时代”中型自卸货车,价值9万余元,并于同年11月1日进行了车辆初始登记,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11月1日。2007年9月,张某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08年9月2日止。代理人仅向张某交付了保险单(已随车被盗)和保险费收据,未向张某送达机动车盗抢险条款,也未就有关免责条款向张某进行说明。2007年11月1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张某未再报请检验。2008年8月4日,张某的车辆被盗,至今未追回。随后,张某告知保险公司车辆被盗,而保险公司却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有力证言,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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