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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的理赔问题,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发生交通事故不予理赔。但实际上,发生这种情况需要具...
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 1、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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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辆漏检了,强制险一般不给赔。 交强险明确规定不予赔偿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一、应该报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二、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计算方法: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如无票据的,法院会认定陪护人员的人数酌情核定其合理费用。5、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广元市内一般每天30元)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你所说的应该没有这一项)9、精神损害抚慰金广元一般10级伤残不超过2000元,10、鉴定费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所交的费用。
案例简介:汽车未年检保险公司拒赔2013年10月1日,陈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越野车行驶至黔洪路沙泥洞丁字路口处时,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于事故发生次日向XX保险公司报案,XX保险公司派员查勘了现场。2013年11月6日,XX保险公司告知王某某拒赔。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全部损失因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已连续两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被告XX保险公司在原告投保时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没有将车辆未按规定年审将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向原告予以明确的提示、说明,从而导致原告在车辆未按规定年审的情况下仍然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高额保险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XX保险公司据此条款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说明免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免除赔偿义务的条款进行说明,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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